建教合作

技職教育科-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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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建教合作教育內容建教合作教育是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作安排,讓學生可以在學校中修習一般科目及行職業專業課程,又可以到相關行業職場接受工作崗位訓練,以利於就業準備的一種職業教育方案。參與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的工廠、公司或店家..等,稱為「合作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就讀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學生,在職場實習期間,稱為「建教生」。


二、建教合作教育的辦理型態

(一) 輪調式: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 階梯式: 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 實習式: 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三、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二) 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之設備。
(三) 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 無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所定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之情事。
(五)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
(六) 最近二年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十。
(七)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四、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二) 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三) 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五、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 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三)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 建教生輔導計畫(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五) 建教合作契約草案。
(六) 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
(七) 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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