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別:國中、高中職
特殊教育科-陳俐臻
諮詢專線: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654
一、目的
為增進本市學生認識自己、關心他人、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並提供學生回饋學校、社區及社會之機會。
二、內容
(一)國中、高中職之學校每學期應規劃每位學生6小時以上之服務學習活動,夜間部及進修學校得比照辦理。
(二)學校得配合其特性與基礎,依下列方向規劃辦理各項非屬政治性、宗教性、商業性或營利性之非報酬性服務學習活動
- 學校規劃於適當時間進行校內、外服務學習活動。
- 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核准後,於家長或專人陪同下,主動參加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 辦理時間:班(週)會、社團(聯課)活動、早自習、午休時間或其他在校時間、假日或課後適當時間。
三、認證原則
- 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學校認證。
- 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 (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且需登錄於服務學習紀錄卡,並經學校單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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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分學生
- 非學校型態學生由設籍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 重考生則由原畢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 轉學生於轉學前已完成服務學習,由原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倘若未完成服務學習,則由轉學後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四、時數登入
- 學期結束前,學生將服務學習紀錄卡統計後交予各班導師,由導師確認無誤後將服務時數輸入於校務行政系統。
- 寒暑假服務學習時數登錄,依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迄月份計算。
五、預警制度
學校須於每學期期末前1個月發放預警單通知服務時數未達成6小時之學生及其家長,並提醒學生於學期結束前(第1學期為1月31日、第2學期為7月31日)完成服務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