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及在學相關

A :
所有收費都必須在選社前公開公告,不得於學期中額外收費,如有疑慮可向學生事務處反映。

A :
校慶通常是校園中一年中特別的慶祝活動,用來慶祝學校的成立紀念日。每所學校的校慶日期都不同,通常是根據學校的成立日期或其他重要事件而定。要確定一個學校的校慶日期,最好直接向該學校的行政部門查詢或查閱學校的行事曆。

A :
肄業相關規定: 一、經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第12條皆無有關肄業之定義與處理法條依據。又查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中亦無有關肄業之定義與處理相關條文,相關辦法尚無「肄業」一詞。 二、根據《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4點,其中對「肄業」的定義為:曾在國內或境外學校求學但中途輟學、休學者,或正在學校就讀之學生,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結業者。復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規定,未符畢業條件但已取得120學分者,由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因休學、退學或其他原因未能符合畢業條件,學生得持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附歷年成績單,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一規定,可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不含二年制學士班)。又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略以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A :
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 依據[link url='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20']《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link]第三點規定: 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學生及教師自由參與為原則。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 (二)學期中課後輔導,每日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且不得於紀念日、節日之放假日及例假日辦理。 (三)留校自習,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應有學校人員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A :
本市所屬各級學校113學年度畢業典禮時程安排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3年10月28日新北教國字第1132125039號函辦理。 二、本市所屬學校113學年度畢業典禮時程規劃如下: 公私立高中職:114年6月1日(星期日)至6月10日(星期二)。 公私立國中:114年6月9日(星期一)至6月15日(星期日)。 公私立國小:114年6月12日(星期四)至6月19日(星期四)。 三、114學年度國中新生入學報到日期為114年6月20日(星期五),本市113學年度高國中小畢業生市長獎辦理時間訂為114年6月23日(星期一)至6月25日(星期三),其中有關學習卓越市長獎、特殊展能市長獎及局長獎透過畢業典禮頒發,而畢業生市長獎當天係與市長合影及典禮的進行。請各校依上開說明與校內親師生充分溝通後,納入下學期行事曆,並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俾提供家長查詢。

A :
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 壹、國小: 1.原校如果已停辦,請向新設籍或教育局指定學校申請。 2.畢業證書遺失,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 貳、國中及高中: 一、目前停辦學校: (一)開明工商:可至新北高工辦理補發。 (二)中華中學:可至福瑞斯特中學辦理補發。 (三)清傳商職:可至三重商工辦理補發。 二、其他遺失、補發作業,請至該校教務處洽詢。

A :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條件: 壹、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link url='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47']請點我[/link]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21條[link url='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25']請點我[/link] 畢業生資格由學校依規定審核,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造具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府教育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