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法令限制

中等教育科-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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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說明
一、依據「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4項暨「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實施準則)辦理。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三、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其辦理下列事項,得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四、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其報請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表應依本實施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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