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

技職教育科-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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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說明
一、 依據「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並參酌教育部訂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及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評鑑績優私立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訂定「新北市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以下簡稱本限制辦法)。

二、 依本限制辦法第四條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評鑑成績採認可制者,經最近一次校務評鑑成績均達通過。
(二) 評鑑成績採等第制者,經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及專業類科評鑑各項成績均達一等。


三、依本限制辦法第九條,若學校申請時有虛偽不實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之處分。必要時,得對學校進行專案審查,並以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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